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为: 《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知道或者应当知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物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宜干警下乡开展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烧结法制mgo不予保。
诉讼时效是向主利的时间限制,向起诉的,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有不履行义务抗辩权。义务人行使抗辩权的,原告可能会败诉,那么超过诉讼时效应当怎样处理?。本案诉争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原告扬中aa向起诉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二是所欠货款给付的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 关于第一个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